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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民间借贷官司律师;投资亏损是借款纠纷吗

2019-12-20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360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a押、公司破a产清a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dai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甲公司在盘帐时发现帐户中缺少资金200万元,经向银行查询得知该款于1年前被划入赵某经营出租站的对公账户,但甲公司与该出租站从未发生任何业务及经济往来。甲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归还该笔款项及相应利息。

本案中,原告确已转账200万元,被告赵某也收到该200万元,有无合法根据成了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关键点。被告坚持该200万元为借款,原告拒不承认,事实真伪不明。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直接影响事实的认定。我国不当得利制度并未规定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故而适用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鉴于引起不当得利的给付行为通常由受损害方做出,受损害方更容易把握给付行为的风险,也更应承担无合法依据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出示借款合同、银行账户明细、转账凭条等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原告甲公司在质证过程中,既未说明原本交付给乙公司的转账支票为何变成给被告赵某的,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李某的借款合同系被告李某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协议,因此需承担证明不能的后果。经双方举证质证,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甲公司与被告李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另一被告赵某虽有收取原告200万元的款项的事实,但实为被告李某借用其对公账户收取原告出借款,赵某未从中获益,其行为违反财经纪律,但不符合不当得利“他人获取利益”的要件要求。

 

综上,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不免存在基础法律关系与实际履行相脱离的情形,需要谨慎辨别,防止不当得利制度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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