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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海珠区商铺做虚假广告能解除买卖合同吗?番禺区合同纠纷律师

2019-12-11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281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对于包销商在销售过程中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在包销中商品房的具体销售行为是由包销商实施所以一般在包销协议中都约定,由包销商负责房地产销售广告的策划、发布宣传等,开发商将基本资料提供给包销商,然后由包销商进行具的宣传和加工。
根据《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房地产销售广告不能进行虚假宣传和欺骗性销售。但是在商品房包销行为中,包销商是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消费者是基于对开发商和包销商的共同信任而进行购买的。另外,开发商向包销商提供的资料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否则由于自己提供的资料不真实而造成包销商行为违法,开发商当然应该承担责任。虽然开发商不能干涉包销商的销售行为,但是对于包销商的一些行为是应该尽到审查和监督义务的,譬如销售广告的发布和宣传。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对于包销商的广告宣传是知情的,而如果开发商明知包销商的宣传存在虚假而不改正错误,那么就应该承担责任总之在进行房地产销售中,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是应该对外,针对承担连带责任的,这既是保护消费者的办法,也符合包销行为的法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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