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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中,能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增值损失吗?广州房产买卖纠纷律师

2019-11-27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336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律师解答:经常有当事人咨询说能否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增值损失,我的回答都是:法院一般不支持增值损失。这时当事人振振有词,称在网上看到哪个哪个判决都支持赔偿上百万的增值损失了。对此,我想说:网上各种各样的外省判决都有,但对我们广州地区的案件仅具有参考性,不具有决定性,至少目前,广州地区法院一般还是不支持增值损失赔偿的,当然如果房屋增值较大,法院可能会判决在约定的违约金之外再另行支付部分赔偿,但也远远达不到增值损失的金额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判决违约方赔偿合同约定的10%房价的违约金23万,另外再酌情赔偿17万,而没有支持守约方的90万增值损失的赔偿诉请。

判决书节选:

鉴于涉案《存量房买卖合同》经判令解除,李某(买家)主张张某(卖家)返还定金20万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张某主张没收定金20万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某主张张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z款利率标准自201736日起支付定金20万元的利息、按照房屋成交价的10%支付违约金23万元及按照房屋现值赔偿差额损失90万元的诉请,综合考虑诉涉交易的进行程度、张某的过错程度、房地产市场价值的变动情况,法院判令张某向李某支付违约金23万元,并酌定张某向李某赔偿损失17万元,对李某主张的定金利息及损失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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