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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居期间共同出资买房,分手了能分多少房款?恋爱赠与房产纠纷律师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196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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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律师解答:同居期间共同出资买房,因某些原因登记在一人名下,分手后按照出资款的比例,可要求返还出资款及相同比例的增值部分。但注意一点,只能够案房款的出资比例分得增值部分,如出资不属于房款,而是属于中介费、税费或其他费用等,则不能计算进比例。如下面这个案件,男方共出资了39万元购买房屋,但其中只有34万是房款,还有5万元是税费和所谓的好处费,此5万元是不计算进增值比例的。二审法院进行改判后,男方所能分得的金额,少了10万。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案由及审理与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是否冲突的问题。冯男、段女双方原为男女朋友关系,在此期间,购买了涉案房屋,该房屋虽由于某些原因只登记在段女个人名下,但冯男支付了首期款342642元,并另行支付购房的其他相关费用。综合购房期间双方的关系及支付首付款、其他购房费用和支付按揭贷款的情况,原审认定双方购买涉案房屋是为了结婚后共同居住所用,并认定本案的案由为共有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冯男虽曾另案主张双方为借名购房,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其所有,原审法院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及冯男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段女曾就涉案房屋的权属进行约定为由,驳回了冯男的诉讼请求。本案冯男主张因双方不能结婚,故要求段女返还其支付的款项及孳息,故本案的审理与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并不冲突。

冯男、段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冯男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其款项给付具有针对性,即冯男给付购房款项是建立在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是附有条件的。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丧失了谈婚论嫁、缔结婚姻的可能,而涉案房屋现由段女占有使用,段女一直占用冯男的资金未予退还,给冯男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等,故段女应当支付占用冯男购房款所产生的孳息即增值部分。由于上述冯男出资的39.7万元中,首付款只有342642元,占总房款的30%,故段女应当返还的冯男出资额本金及增值部分应为房屋现价值的30%。关于房屋的现价值,原审中,双方均确认涉案房屋现价值为265万元,段女原审并未提出上述价值包含了房屋的装修,二审中,段女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价值是包含了房屋装修后的价值,冯男对此亦予以否认,故本院认定按原审双方确认的265万元作为计算房屋增值的标准。综上,段女应当返还的冯男出资额本金及增值部分应为795000元(265万元×30%)。冯男为购买涉案房屋支付的总费用39.7万元,除去首付款之外尚有54358元(39.7万元-342642元),段女也应当返还给冯男。综上,段女共计应返还冯男849358元(795000+543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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