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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他人名买房后能起诉确认所有权归自己吗?增城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

2019-11-11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286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律师解答:不可以。借名买房纠纷中,一般只支持过户的诉讼请求,而且是在房屋和真实买房人符合过户条件后,如单独起诉确认所有权,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真实购房人不起诉过户,只起诉确认所有权归自己所有,法院以私下约定不能对抗行政登记为由驳回了其诉请。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吴某(实际购房人)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权某(名义购房人)名下的行为是构成不动产赠与还是借名买房。权某抗辩称本案构成不动产赠与,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吴某与权某之间存在口头赠与合同。权某主张涉案房屋已经登记在其名下,足以证明本案构成不动产赠与。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于房屋当时的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登记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权某虽已登记为涉案房屋的权属人,但该登记行为并不能够证明其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是基于吴某所赠与还是借名买房。吴某的上述抗辩并不能排除本案交易可能构成吴某借权某名义买房的可能。另,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之规定,利害关系人对已经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如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享有物权的基础法律关系,可主张涉案房屋的权利。本案中,吴某与权某虽未签署涉案房屋权属的相关协议,无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在购买涉案房屋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吴某确实为涉案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且一直在偿还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并支付了涉案房屋所产生的物业费。因此,基于综合分析,应确认吴某是以权某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

关于吴某是否可以以实际购买人对抗房屋产权登记而主张确认所有权问题。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权某经房管部门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是涉案房屋的权属人。在涉案房屋的登记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吴某主张要求确认吴某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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