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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如何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广州白云区房产买卖合同违约纠纷律师

2019-11-11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286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律师解答:如果第三人非善意,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为恶意串通损害了原业主的利益的话,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判决书节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知,文某是吴某的姐夫,而吴某是黄某的姑丈。从文某提交的照片来看,涉案2511房与2512房是打通使用的,且已使用十几年。诉讼中,黄某自认其没有对2511房进行实地考察,且购买涉案房屋是用于投资而非自住。另,黄某与吴某并未在签订合同后即时办理涉案2511房的交接手续。因此,尽管黄某通过按揭方式支付完购房款,但黄某在购房过程中对涉案房屋未考察即购买并不符合常理。由于吴某与黄某存在亲戚关系,黄某不可能不知悉涉案房屋实际权属人为文某。据此,如上所述,2511房的实际权属人为文某,吴某将房地产权证报失补办后再次将涉案房屋转让给黄某损害了文某的合法权益,而黄某明知涉案房屋实属于文某所有仍与吴某交易涉案2511房,并不成为善意第三人。故,本案文某请求要求判令确认吴某、黄某就海珠区××房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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