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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背景分析:近两年,随着房价不断攀升,不少市民手中的房屋都升值了。另一方面,2001 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较大调整。这两个因素使得“离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以及分割的计算方法”这类纠纷越来越多。对这个问题,不仅市民理解不一,就连本市各级法院的判决和法律专家的意见也不尽相同。本文作者就代理的此类案件中的一例,探讨此类案件的审判指导意见及其弊端:
李某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价款29万元,首付9万元,贷款20万元,期限20年,后交纳配套费4万元,装修费不计。买房后李某与王某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还贷9万元。经过保守计算,20年后,李某总共需要支付本金加利息39万元(包含首付9万元),则共计支付利息10万元,经过评估,房屋现值80万,现双方离婚,王某要求分割房屋升值部分。这里包含两个问题:1、房屋升值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2、如果属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对第一个问题,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说法有道理,她有权要求分享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既然王某和李先生婚后共同偿还购房贷款,那么房屋有一部分就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那套房子原来值29万元,两年间,两人共还了9万元贷款,那么房屋有三分之一多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经有关部门评估已经增值近50万元,那么其中应当有近25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李小姐有权分享房屋增值收益。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无权要求分享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李某的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从法律关系上说,这是个物权关系,因此房屋增值也属于物权关系。同时,房屋增值只是可能的收益,在房屋转让前并不能得到确认。至于李某和王某共同偿还的购房贷款,张律师认为那是债权法律关系,两人离婚后,只应当对共同已偿还的贷款进行分割。若这几年已经还了9万元,那么李小姐只能分得4.5万元,无权要求分享房屋目前潜在的增值部分。
针对这个问题,主管离婚诉讼的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下称民五庭)支持第一种观点,并且在本市法院系统内部指导性文件中规定了如何分割此类财产的计算方法。因此问题在法律法规和各类司法解释中都无明确规定,因此各地法院规定不一,民五庭的内部规定是否合理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也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的重点是分割此类财产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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