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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与构成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所谓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发布的用于联系公务、指导工作
一、概念与构成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所谓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发布的用于联系公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包括指示、命令、决定、通知、等。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事项的凭证,包括工作证、户口迁移、营业执照、结婚证等。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图记形式表明与该国家机关具有主体同一性的公章和专用章。
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擅自制作不真实的文件、证件、印章。所谓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抹、拼接的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加工和改造。所谓买卖,是指以货币交易方式,非法购买或者出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本罪属选择性罪名。上述三种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之一,即可构成犯罪。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二、处罚
依照刑法典第280条的规定,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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