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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离婚官司律师;男方起诉离婚女方有什么补偿?

2019-08-01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340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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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婚前房产同意加名但未加,算个人房产还是共同房产?


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某花园小区910室内。910室系张某婚前2008年购买,登记于张某名下。婚后,黄某与张某至某市公证处对其二人签名的《抵押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进行了公证,主要内容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我们因结婚的原因,需将200812月抵押给贵行的房产910室,申请如下事项发生,变更登记:张某自愿增加黄某作为上述房产的共有人……张某和黄某同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我们就以上事项变更的登记是完全合法和自愿的……。”2014年年底,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并主张910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庭审中,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910室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黄某无权要求分割。本案中该房屋为婚前个人房产还是共同房产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抵押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实际系向贷款银行所出具的抵押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虽然申请书中有张某自愿增加黄某为房屋共有人的意思表示,但该申请书并非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及婚前财产的明确约定,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形式。且事后双方均未将该申请书向贷款银行提交,910室房屋产权未在房产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故仅凭该申请书不足以认定双方对于家庭财产作出明确具体约定。由于910室房屋存在银行贷款,黄某与张某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当由张某对黄某进行补偿。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具体还贷数额以及房屋婚后增值情况,酌定张某补偿黄某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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