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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高管违反竞也禁止业务可开除不用赔偿
张某为**公司高管,却与他人共同成立公司,从事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生产业务,并将职务发明以个人名义申请了专利。被公司解职后,该高管向公司提出赔偿未果,双方因此对簿公堂。近日,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该高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凯威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张某系凯威公司副厂长,实际履行厂长的职务,直接上级为公司总经理,故张某属凯威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管对公司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和忠实义务,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张某作为凯威公司高管,却私自与他人另行成立同业公司,违反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且张某将职务发明以其自己公司的名义申请了专利,谋求私利,严重损害了凯威公司利益,违反了对公司所应负有的法定忠实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此,凯威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其无需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高管对公司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和忠实义务,该义务系基于高级管理人员特殊身份所应负担的,系法定的,并不需要其与用人单位的特别约定为依据。高管也是一名劳动者,受雇佣于用人单位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其与用人单位均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如高管违反法定竞业禁止和忠实义务,并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损害的,可以认定其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之行为,用人单位据此可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