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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建筑合同纠纷律师;工程款优先受偿纠纷律师

2019-07-07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384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锐娜律师是广州市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广东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约定放弃是否有效?

鉴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往往基于自身需求或者其贷款银行的要求,事先与承包人约定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要求承包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那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事先约定放弃,这种放弃是否有效?对此问题,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各地高院也鲜有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者。

《广东高院适用优先权指导意见》规定: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不能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事后承包人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法定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主张合同约定无效并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各地高院中目前仅有广东高院作出明确规定,认可承包人可以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放弃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并且规定“事后承包人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法定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主张合同约定无效并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约定放弃是否有效的问题,目前暂无统一定论。对此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当审慎对待。特别是承包人,不应事先约定放弃而后又主张放弃无效,否则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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