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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离婚官司出轨证据?离婚出轨能少分财产吗问离婚律师

2019-07-03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427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广州雇佣私家侦探或自己偷录偷拍丈夫妻子出轨会侵犯隐私权吗?

咨询:

我发现丈夫有外遇,便雇人跟踪并偷拍到丈夫与一名年轻女子发生“亲密接触”的照片。我准备以此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丈夫称我这样做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可以追究我承担法律责任。请问:我的行为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吗?

律师观点: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同时也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其前提是该隐私内容应当是合法的。因为我国法律只保护合法利益,并不保护非法利益。因此,如果某一个内容或情况虽然为他人个人所有,并不愿被他人知晓,但其实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则并不能构成法律中所保护的隐私,所有人也不能主张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张女士的老公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背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而张女士雇人跟踪其丈夫及其情妇,并偷拍他们的行为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掌握这些证据之后,张女士没有到处宣扬,并没有污辱、诽谤、丑化其丈夫,并没有对其丈夫的社会名誉造成损害,而只是准备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在离婚案件中使用,因此并不构成对她老公隐私权的侵犯。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如果照片是在公共场合拍到的,则是合法的,如果是进入房间或以安装窃听器等非法方式获取的,则属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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