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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民间借贷纠纷开庭律师;借款合同利息违法有效吗?

2019-07-02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411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同纠纷律师,胜诉率高,特擅长借款合同利息纠纷、债务纠纷、借款担保人纠纷、银行卡被盗刷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个人贷款申请表中联系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张某向某银行提交了《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拟申请个人消费贷款18万元,并将弟弟陈某作为亲属联系人。后张某未按照双方约定按月偿还本金及利息。银行以张某及陈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本案中陈某作为联系人需承担还款责任吗?

律师解答:不需要。《个人信用借款合同》附则中已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出账确认书、个人贷款出账凭证及经双方确认的借款申请书等文件、资料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张某向银行提交的《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中载明联系人不承担贷款的相关责任,被告陈某作为联系人,依照合同的约定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1.《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的性质。《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是借款人在向银行、贷款公司等申请贷款前,按照出借人的要求填写的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填写说明、借款人信息、联系人信息、贷款事项、账户管理授权信息、告知、授权及声明等,经贷款机构审核同意后双方将签订正式的《个人信用借款合同》,由此可见,借款人提交申请的行为是合同缔约过程中的要约行为。经双方确认的借款申请书为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贷款联系人的主要“义务”。申请表中的联系人的主要义务是在贷款机构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时帮助联系借款人,并不承担贷款责任,在实际操作中联系人的信息均是借款人填写,而很多情况下,联系人并不知其已成为“联系人”,银行也并不审核联系人的相关信息,故此“义务”既非法定也非约定义务,对联系人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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