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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借贷合同无效吗?天河区公司借款合同官司胜诉律师;公司借款利息约定

2019-07-02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301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同纠纷律师,胜诉率高,特擅长借款合同利息纠纷、债务纠纷、借款担保人纠纷、银行卡被盗刷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企业间的借款协议无效后,利息还用支付吗?

原告与被告均为公司,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因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称企业间借款协议无效,不应支付利息,本案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和《借款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收缴从2014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在未清偿债务的,则加倍支付利息给原告(从判决确定的最后履行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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