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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专业公司法律顾问律师;股东侵权纠纷律师

2019-06-28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418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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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具有丰富的公司法律顾问经验,擅长处理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未足额缴纳注册资金、抽逃出资、公司债务、各类公司股权买卖、公司重整、公司破产清算等合同纠纷诉讼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广州股东起诉解散公司时可以同时申请清算吗?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诉讼中原告的清算申请,法院会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相关法律可参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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