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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一定期限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是多久?白云区加盟纠纷律师

2019-06-19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431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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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一定期限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是多久?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即赋予了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的无条件的单方解除权,该条款也被称为“冷静期”条款。对于特许经营合同中未约定“冷静期”期限的,实践中裁判观点并不统一。

有些法A院认为双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后即不得再主张冷静期,对冷静期的要求较高;还有些法A院认为被特许人已经实际掌握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的,不得再主张冷静期;有些法A院认为被特许人已经利用经营资源进行实际经营的,加盟纠纷律师费标准,不得再主张冷静期,是多数法A院采取的裁判观点。且地方性司法解释例如《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被特许人已经实际利用经营资源的除外。

笔者认为,被特许人已经利用经营资源进行实际经营的,不得再主张冷静期,有利于保护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因此,“冷静期”的约定应当参考以上内容,避免被特许人在获取特许人相应的经营资源后利用这一条款解除合同而对特许人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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