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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律师见解】
公司员工签收货单,现在起诉员工要求支付货款,员工要还吗?
如果员工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代表公司签收货物,而供应商也清楚知道交易的对象是公司,只是由员工代为签收货物,那么员工不需要承担货款支付责任,供应商应当起诉公司要求还款。在买卖合同纠纷里,判断谁该支付货款,核心是看谁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谁实际接收并使用了货物,就算是员工签了收货单,只要员工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没有以个人名义承诺付款、供应商也明确知晓交易对象是公司,那法律上就不该由员工承担付款责任。同时,不能只凭员工签字的收货单就认定员工是付款义务人,必须要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判断合同相对方,供应商要证明员工是买卖合同的主体或者自愿承担付款责任,不然法院不会轻易让员工承担责任。
比如广州市白云区这个案件中,供应商张某起诉建材公司与林某要求共同还款,一审判决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查清林某是建材公司的仓管员,收货签字是职务行为,张某对此知情且真实交易对象是建材公司,法院便认定林某不是买卖合同相对方,最终改判林某无需承担责任,全部债务由建材公司承担。
判决书法院明确: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张某与建材公司,林某作为建材公司员工,其签收货物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张某对此知情,案涉货款的支付责任应由建材公司承担,林某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张某起诉称其向建材公司供应装修材料,建材公司员工林某签收货物,双方约定了货款金额及付款时间,建材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经核实,张某提供的送货单上均标注了建材公司的名称,林某的签字备注为“仓管员”,且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一直与建材公司的负责人对接供货及货款事宜,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建材公司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林某主张其是职务行为,与本案无关,并不否定张某与建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应为买卖合同纠纷。
关于付款责任的主体。二审诉讼中,林某提供了建材公司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员工花名册等证据,证明其是建材公司的仓管员,负责货物签收工作,该工作内容与本案中收货签字的行为完全吻合,且该时间段与本案供货期间重叠。本案中,张某每次送货均是送至建材公司的仓库,林某的签字行为均是在仓库完成,属于其工作范围。结合张某与建材公司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张某始终是与建材公司对接供货需求、确认货款金额,并未向林某主张过货款,足以证明张某知晓交易相对方是建材公司,林某仅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本案的付款责任应由建材公司承担。本案中,张某对一审判决中认定的货款金额及违约金的计算并无提出上诉,故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的内容,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