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可以辩护为过失致人死亡吗;广州刑事律师
推荐刑事律师陈锐娜律师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来咨询陈锐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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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咨询:涉嫌故意杀人罪什么情况下可以辩护为过失致人死亡?
陈锐娜律师解答: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杀人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之间较难区分,两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区别主要在于两个方面:
第一,在认识因素上,两者对他人死亡的主观认识存在差异。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但是在前者中,行为人对导致他人死亡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认识;而在后者中,行为人则基于自己的能力、技术、经验等因素相信能够避免死亡结果。
第二,在意识因素上,两者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态度存在差异。间接故意杀人虽然并不追求他人死亡,但对他人死亡持放任态度,也能够容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则并不希望他人死亡,对死亡结果持排斥态度。
具体可以参考下面这个案例,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最后采纳了辩护人过失致人死亡的意见,认定不构成故意杀人而是过失致人死亡,加上有救助、自首、赔偿行为,最终判决缓刑。
【相关案例介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等人因发生矛盾,被告人李某某认为此事与刘无关,要刘走开,并对刘随手一挥,不料将刘挥倒在地。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在主观上虽有一定的故意,但是对于刘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是一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疏忽大意的过失。显然,被告人的行为在主观方面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予以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刘某受伤后,能积极协助进行抢救和护理,并支付了大部分的医疗费用,在受害人死亡以后,又嘱其亲属代其支付了安葬费用,并对刘月华的亲属给予了赔偿,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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