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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看守所拘留虚开发票罪律师能取保候审吗缓刑辩护律师

2025-11-12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133人看过举报

广州市看守所拘留虚开发票罪律师能取保候审吗缓刑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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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来咨询陈锐娜律师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虚开发票罪:不止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虚开也可能坐牢

在经济活动中,发票是记录交易、核算成本、申报纳税的重要凭证,但部分企业或个人为少缴税款、套取资金,通过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普通发票等手段违法操作,误以为“普通发票虚开不严重”,实则已触犯“虚开发票罪”。此类犯罪不仅破坏税收征管秩序,还可能衍生出职务侵占、贪污等关联犯罪,法律对其打击力度持续加强。结合《刑法》规定与典型案例,拆解虚开发票罪的认定标准、常见手段及法律后果,帮你认清“发票虚开”的全类型风险。

一、法律定义:什么是虚开发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名的核心需明确“3个关键边界”,避免与其他发票类犯罪混淆:

犯罪对象:排除“抵扣类发票”

虚开发票罪的对象是“非抵扣类发票”,具体包括:

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企业日常开具的服务费、办公用品发票);

其他普通发票(如餐饮发票、住宿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定额发票等);

若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则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而非本罪。

行为方式:“虚开”的4种情形

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一致,虚开发票罪的“虚开”包括:

为他人虚开:应他人要求,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如客户实际消费1万元,要求开具5万元发票);

为自己虚开:给自己开具无实际交易的发票,用于报销或增加成本;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要求他人为自己开具虚假发票(如企业让中介开具“咨询费”发票,用于套取资金);

介绍他人虚开:居中介绍供需双方,促成虚开发票交易(如发票中介为企业介绍开票方)。

入罪标准:“情节严重”

根据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满足其一即可):

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

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

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份数,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的。

量刑方面,分两档:

情节严重: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如虚开金额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虚开发票500份以上):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二、典型案例:中介“代开普通发票”牟利,企业与中介双双获刑

2023年,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虚开发票案,是“中介牵线、企业虚开普通发票”的典型,暴露了此类犯罪的链条化特征:

中介搭建“开票网络”,招揽客户

犯罪嫌疑人王某注册“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实际未开展任何咨询业务,而是通过网络平台、朋友圈发布“代开各类发票,税率低、保真可查”的广告,专门为有“虚开发票需求”的企业提供服务。王某联系了多家小型超市、餐馆(这些商户有剩余发票额度,且愿意通过“代开发票”赚取“点数费”),形成“需求方-中介-开票方”的虚开链条。

企业为“套取资金”,委托中介虚开发票

某科技公司因“无法为员工发放高额绩效奖金(需缴纳高额个税)”,财务负责人李某找到王某,提出“开具15万元的‘服务费’发票,用于冲抵公司成本,套取资金后发放奖金”。双方约定“开票点数费8%”(即科技公司支付1.2万元费用,王某负责开具15万元发票)。

虚开发票流程:伪造“交易假象”

王某联系某餐馆老板张某,让张某以“餐馆为科技公司提供‘员工餐配送服务’”为由,开具1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品名为“餐饮服务”),并伪造了一份《员工餐配送合同》,让科技公司与餐馆“补签”,掩盖虚开事实。张某开具发票后,王某从中收取8000元“中介费”,剩余4000元支付给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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