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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律师取保候审

2025-08-19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5年08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150人看过举报

广州越秀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律师取保候审推荐陈锐娜律师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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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14条与第22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知识产权案件解释》,违法所得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3]


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区别

本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而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客观行为不同。前罪的行为属于商品生产环节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后罪的行为,属于商品销售环节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既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吸收犯。假冒行为为主行为,销售行为为从行为,根据吸收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对行为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与销售赃物罪区别

销售赃物罪是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主观上都是明知故犯,客观上都有销售的行为。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犯罪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及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界限

行为人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同时,又触犯了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应以其中的重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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