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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无罪辩护协助组织卖淫罪刑事律师会见

2025-07-03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5年07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173人看过举报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无罪辩护协助组织卖淫罪刑事律师会见推荐陈锐娜律师

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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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以其他方法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其他方法包括充当皮条客、保镖、管账人等行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胁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型、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五条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二) 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三) 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 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五) 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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