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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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是认为,被告人李某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并且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骗取了他人财物8万元,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因此提请依法判决。
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初对指控自己犯合同诈骗罪不予认可。辩解起诉书指控自己将预付款8万元“挥霍”及“潜逃”的事实不存在。法院依照证据查明了本案的事实。
法院在审理之后认为,合同诈骗罪,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李某编造在国 家商标总局有关系的事实,诱骗某服装公司签订协议,并支付了8万元服务费。然而,合同签订后被告人李某没有为某服装公司提供任何有价值的服务。而且,被告人李某本应及时返还服务费8万元,但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搪塞并屡次拖延,后长期潜逃,已将收到某服装公司8万元服务费用于赌博等随意挥霍一空,其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的必要性。
因此,法院在考虑到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手段、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还有开庭之后的一个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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