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a押、公司破a产清a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dai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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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广州与加盟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服务合同可按照特许经营合同退费吗
解答;可以。加盟纠纷中公司方经常会抗辩属于买卖合同、供货合同、服务合同之类的,竭力不承认是特许经营合同,但只要是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特征的,随便合同怎么签的,分几份合同签订,法院终都会认为是一个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叶某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星某合作协议书》,但从合同约定、北京星某公司的产品宣传册及其网站的记载,显示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分公司为叶某提供“星某”品牌的企业标识、品牌、设备支持、经营指导、技术培训、管理服务等内容,合同条款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在的模式下开展经营”的法律特征,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分公司认为该合同为供货合同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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