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IP属地:广东
陈锐娜律师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医疗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陈锐娜律师

522542947@qq.com 07:00-22:59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7:00-22: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3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2092576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天河区专业二审上诉刑事律师广州越秀区刑事律师

2022-05-31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2年05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 |369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186-2092-5766    

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锐娜律师:186-2092-5766     

 一、上诉和抗诉的区别有哪些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a民法a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a法a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抗诉是指人民检a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a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上诉和抗诉的区别

  1、主体不同。有权上诉的主体,刑事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完整的上诉权;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仍然是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完整、独立的上诉权;被a害人没有上诉权,但有请求人民检a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但被害人只能就一审的判决请求抗诉,对裁定不能请求。有权二审抗诉的主体:有权二审抗诉的主体仅限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zui高人民检察院不能按照第二审程序对zui高人民检a察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2、理由不同。上诉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诉。抗诉必须是人民检a察院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

  3、提起方式不同。上诉的方式,既可以采用书状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抗诉的方式,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应当提交抗诉书。

  4、上诉、抗诉的途径不同。上诉的途径: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a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途径:提出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a法a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检a查院,不能直接向第二审法a院提出。

  5、刑事案件上诉不加刑,就是上诉不会加重处罚,但是检a察机a关抗诉不受此原则限制;

  6、上诉只能在一审判决后判决未生效的上诉期内提出;检a察机a关抗诉分为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二审抗诉只能在抗诉期内提出,再审抗诉在判决生效后任何时间都可提出

  三、二审抗诉的条件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法a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a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 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a污受a贿、徇a私舞a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a轻畸a重, 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a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62092576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231726

  • 昨日访问量

    310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锐娜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