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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罪免处要符合哪些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已经构成犯罪,这是免刑制度的前提条件。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当然谈不上刑罚处罚问题,更谈不上免刑。同时,这也是免刑制度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分水岭,即免刑与无罪的区别关键点。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处罚。而免刑制度是行为人有罪,只因为某种特殊情况即免刑情节的存在才免除其刑罚,他们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2、犯罪情节轻微,是免刑制度适用的本质条件。所谓“犯罪情节轻微”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的危害不大,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只有具备这一实质条件才可考虑免除刑罚的适用。如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或者罪犯的主观恶性较大则不能适用免除处罚。这里的“犯罪情节”应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即包括了刑法所规定的10种具体的免刑情节。有的学者认为这里的犯罪情节并不包括各种具体的免刑情节,而是指犯罪的酌定情节,这显然有违于立法精神。在此须指出的是,犯罪情节轻微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中所指的“情节显着轻微”,不仅存在量的差别,而且还有质的不同,在定罪量刑时务必区分清楚。至于什么情况是“情节显着轻微”,什么情况是“情节轻微”,则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考虑,然后加以确定。
二、定罪包括哪些内容
定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定罪的最终目的是解决行为的犯罪性问题。这里的犯罪性,从狭义上来说,是指罪与非罪的问题。从广义上来说,还包括此罪与彼罪的问题、轻罪与重罪的问题。因此,定罪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罪与非罪
定罪的主要任务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根据行为性质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任何犯罪都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具有特定的性质。因此,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就成为定罪的主要根据。各国刑法一般都以行为性质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只要具有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构成犯罪,无论这种行为的情节轻重。(2)根据行为程度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考虑行为的质,而且还要考虑行为的量,即犯罪的定量因素。换言之,并非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一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行为的严重程度。区分罪与非罪的上述两种标准与各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有关。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大多区分重罪、轻罪与违警罪。因此,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一概视为犯罪,然后再根据行为严重程度,分别按照重罪、轻罪与违警罪处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存在定量因素,因此,只对某些性质严重的行为迳直认定为犯罪,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尚需根据行为严重程度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确定此罪与彼罪
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也是定罪的任务。每一种犯罪都具有特定的违法蕴含,并且在刑法上作了不同的法律评价。因此,在定罪的时候,应当严格地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便正确地适用刑法。
3、确定轻罪与重罪
犯罪有轻重之别,根据同一犯罪的轻重,刑法往往规定了两个以上量刑幅度。我国刑法是根据情节与数额区分轻罪与重罪的,因此,正确地认定犯罪情节与犯罪数额是区分轻罪与重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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