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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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与诈骗的含义
“欺诈”的意思为采用阴险狡诈的手段欺骗他人,用来概括各种各样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在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中较为常用。
“诈骗”的意思为“借故讹诈骗取”,以某种理由借端敲诈向他人强行索取财物,是我国刑法上的专用词语。
从两者的词义看其所侧重的感情色彩与重点方面均有所不同,“欺诈”侧重的是行为方式与性质,而“诈骗”则更为注重行为的目的与结果,与欺诈相比诈骗的范围相对较窄,其不仅有以欺骗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而欺诈的范围则较为广泛,其有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并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但却不要求具有犯罪目的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两者比较,“诈骗”的感情色彩及道德评判相比而言比“欺诈”更强。
《民法通则》与《刑法》对欺诈与诈骗也作出了相应的区分。《刑法》相关罪名中使用的“欺骗”、“欺诈”与“诈骗”,当该罪名上使用“诈骗”时则已具有犯罪目的,例如《刑法》中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以及金融诈骗罪章节中第192条至198条规定的8种犯罪,要么在法律条文中直接使用诈骗、骗取或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并未使用欺骗或欺诈等词汇。
而对于刑法中犯罪的成立条件不要求其目的性时,如第175条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及第160条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均未使用“诈骗”一词。因此,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诈骗罪的成立条件之一,反之,不具有该目的则构成欺诈类犯罪。民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均规定为欺诈,可见刑民法律关系中的欺诈都不包含非法占有目的,故符合诈骗的犯罪仅仅是欺诈犯罪的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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