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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诈骗罪刑事律师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区别

2022-05-19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182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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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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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与诈骗的含义

“欺诈”的意思为采用阴险狡诈的手段欺骗他人,用来概括各种各样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在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中较为常用。

“诈骗”的意思为“借故讹诈骗取”,以某种理由借端敲诈向他人强行索取财物,是我国刑法上的专用词语。

从两者的词义看其所侧重的感情色彩与重点方面均有所不同,“欺诈”侧重的是行为方式与性质,而“诈骗”则更为注重行为的目的与结果,与欺诈相比诈骗的范围相对较窄,其不仅有以欺骗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而欺诈的范围则较为广泛,其有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并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但却不要求具有犯罪目的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两者比较,“诈骗”的感情色彩及道德评判相比而言比“欺诈”更强。

《民法通则》与《刑法》对欺诈与诈骗也作出了相应的区分。《刑法》相关罪名中使用的“欺骗”、“欺诈”与“诈骗”,当该罪名上使用“诈骗”时则已具有犯罪目的,例如《刑法》中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以及金融诈骗罪章节中第192条至198条规定的8种犯罪,要么在法律条文中直接使用诈骗、骗取或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并未使用欺骗或欺诈等词汇。

而对于刑法中犯罪的成立条件不要求其目的性时,如第175条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及第160条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均未使用“诈骗”一词。因此,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诈骗罪的成立条件之一,反之,不具有该目的则构成欺诈类犯罪。民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均规定为欺诈,可见刑民法律关系中的欺诈都不包含非法占有目的,故符合诈骗的犯罪仅仅是欺诈犯罪的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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