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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广州离婚婚前财产咨询律师

2022-05-05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310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186-2092-5766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锐娜律师:186-2092-5766     

哪些是夫妻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区分

(一)婚前财产

1、婚前购房,并进行了产权登记,则属于婚前财产;婚后进行产权登记,则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2、婚前同居,共同取得的财产,依共有财产处分,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赠与,父母在婚前赠与的财产,除非特别说明,视为赠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

4、婚前个人投资经营的实体,婚前收益为个人财产;婚后继续获取收益,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

1、因身体受损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

5、一方从事特定职业所必需的财产,价值较大除外;

6、一方获得的奖品,不是奖金;

7、具有人身性质的费、保险赔偿金;

8、科研津贴;

9、一方创作作品私有,经济收益共有;

10、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等。

(三)约定的个人财产

系夫妻双方共同约定的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的收益能否分割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存款利息等孳息、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生产经营收益则相反。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之前,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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