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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赠与小三财产是可以全部追回

2022-04-25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679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186-2092-5766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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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的行为,立法虽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单行法也不难对此类行为作出正确的司法评判:判令赠与无效,婚外第三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应款项返还给无过错的夫或妻方

效法律文书可以发现,实务中对返还财物数额的评判各有不同:有判例认为夫妻一方仅对共同财产的半数享有所有权,故在返还金额上亦采用减半返还的方式;有判例则持行为(或合同)无效,所赠财产全额返还的观点;另有判例则主张处分1000元以下财产不需要夫妻的共同意志,故应在扣除该类“细小款项”后全额返还

基于对返还标准(数额)的不同判定,本文将对婚外第三人接受无效赠与后的返还责任进行探讨,并提出实体法、程序法在内两个层面的司法解释 7 个条文建议
个人观点,不当之处敬请同仁批评指正


第三人接受无效赠与后返还责任的实践处理
1 . 部分赠与行为无效,所赠财产半数返还
:宋与郭于1998年2月19日结婚
郭自2006年4月17日至2016年1月5日向婚外第三人彭转账共计.75元,彭在此期间向郭转账共计.82元
遂宋起诉判令彭向其返还财产.93元

果: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宋同意向彭转账.93元,对于该款宋享有一半的所有权,故该赠与中部分赠与行为无效
彭由此取得的利益中属于宋的财产因没有合法取得依据,应返还宋
故宋要求彭返还.93元,法律依据不足,彭应返还宋.97元
[1]
为无效,所赠财产全额返还
:郝与李于2004年2月2日结婚
李与童于2012年5月相识,并于2013年1月19日按民俗举行婚礼并同居,后于2014年底产生纠纷分手
在同居期间,李在未告知郝的情况下,先后通过现金及汇款的方式向童给付了大量财物

果:童与李同居期间接受李的赠与,悖于社会公序良俗,故李该赠与行为无效,童应将所取得的款物返还
根据查明的事实,李向童汇款共计元,童向李汇款元,该部分应视为抵销,故童共取得李的赠与款为元,应当予以返还
[2]
为无效,所赠财产扣除“细小款项”后全额返还
:黄与李于1998年1月13日结婚
2015年底李与刘确定了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7年9月,李为刘租赁房屋,并以 支付的方式向刘转账支付租金
后刘与李决定购 房,由刘作为购房人,并由刘办理房屋贷款
李于2017年11月19日通过刷卡支付首付款共计元
2018年7月27日晚,黄通过查看李手机记录并追问相关情况,得知李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刘

果:李在与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黄同意,超出正当的日常生活所需,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刘的行为侵犯了黄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较大金额的行为应当视为无效
但考虑李与刘存在必要的共同交往开支,且黄与李夫妻间对于处分1000元以下财产不需要夫妻的共同意志,故对于1000元以下的较小金额不计算在赠与金额之内
经核算,李赠与刘的元,刘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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