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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当事人可以以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也可以直接以提起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合同。对于后者而言,合同解除的时点应当如何认定,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时间应为法院判决生效之日。例如(2017) 高法民终722号中,法院认定“X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据此本院以判决的方式判令案涉两协议予以解除,系人民法院行使公权力对于当事人私领域的商事交易行为的判定,其解除的时间应为本判决生效之日。”
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则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高法院民二庭第七次法官会yi纪要持此观点。《九民会纪要(征求意见稿)》第48条规定“当事人直接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经人民法院确认原告确有解除权的,合同从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之日起解除,当事人以未向其发出解除通知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正式稿未体现此内容)
《民法典》明确采第二种观点,一锤定音地厘清了对该问题的争议和分歧。这一规定,是对解除权系形成权性质的重申,进一步明确了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当事方解除行为的审查系“确认”而非“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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