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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在三种情形下,守约方要求违约方以继续履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时,违约方可援引该条进行抗辩。然而,违约方的此抗辩并不导致合同关系的消灭,其无权依据该条申请终止合同。那么,在守约方也拒绝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就形成了所谓的“合同僵局”。
对此, 高法院在《九民会纪要理解与适用》中指出:“在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况下,允许违约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裁判终结合同关系,从而使当事人从难以继续履行的合同中脱身,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价值,减少财产浪费,有效利用资源。” 为此,《九民会纪要》针对合同僵局规定了第48条 “违约方起诉解除”。
司法实践对于合同僵局的处理则走在了更前沿。早在 高法院2006年公报案例“新Y公司诉冯某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已有违约方成功起诉解除合同的司法实践。在该案中,新Y公司(商场业主)向冯某转让了一个商场22.5平米的商铺,后由于商场经营不善两次停业,新宇公司为盘活资产拟对商场重新布局,取消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新Y公司与其他的小业主均解除了合同,实现商铺退回,但是冯某不同意解除、坚持不退商铺,导致商场6万平米建筑闲置。新Y公司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法院 终认为,商场目前不符合冯某经营的条件,目前情况导致商场闲置,社会财富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终判令合同解除。
《民法典》新增内容肯定了既往的司法实践,将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制度法典化,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破解合同僵局,实现实质正义。需要关注的是,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获得法院支持的,守约方仍有权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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