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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伍某伙同刘某、彭某(两人均已判刑)三人驾驶二轮摩托车来到某县,彭某在路边接应,伍某负责望风,刘某走到被害人万某(81岁)身边,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假金砖、假银元等,说自己是云南过来的,在地下挖到了一些金银珠宝,现在自己没钱回家,想把这些挖到的 “金银珠宝”作抵换点回家的路费,万某信以为真,给了刘某6000元,伍某三人拿钱后坐上摩托车快速离开了现场。两日后,被告人伍某三人又以同样的作案手法骗取了被害人马某(77岁)4800元。
案发后,彭某向被害人退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伍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伍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处罚;伍某伙同他人诈骗老年人的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伍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款已全部退清,可以对被告人伍某酌情从轻处罚;伍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判处被告人伍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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