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广州掩隐罪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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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缓刑案例:】
被告人杨XX、蒋XX伙同杨XX、段XX、杨XX、吴XX、杨XX、早X、孔XX(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23年5月期间,采取向上线提供他人银行账户并取现的方式,帮助上线转移犯罪所得。其XX,被告人杨XX负责收取资金,被告人蒋XX负责联系杨XX并将杨XX取现资金交予被告人杨XX,杨XX负责邀约杨XX、吴XX、杨XX、早X、孔XX等人提供银行账户并取现,将取现资金通过被告人蒋XX及段XX交予被告人杨XX。
经查,2023年5月期间,杨XX邀约吴XX、孔XX等人至云南省瑞丽市提供银行账户并接收、取现包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等地立案的贾X、王X等人被网络敲诈勒索的犯罪资金共计人民币9.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蒋XX伙同他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子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嗬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XX、蒋XX均自愿认罪认罚,蒋XX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均可不同程度从宽处理;杨XX、蒋XX的亲属自愿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据此可对杨XX、蒋XX酌情从轻处罚;杨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酌情从轻处罚;蒋XX无犯罪前科,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庭后书面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杨XX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蒋XX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均并处罚金,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节及二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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