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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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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条文的角度来看,其相关规定并没有将婚姻关系规定为诈骗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条件。
即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排除在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
我国刑法条文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了刑事责任年龄、能力以及特殊主体身份,比如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主体规定等等。
在诈骗犯罪中,将诈骗犯罪的主体进行限制没有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对于夫妻间的故意伤害犯罪,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在少数,只是法院在处理上考虑了双方的特殊关系。
但男女有婚姻关系并非是免责条件,如果因为有婚姻关系,就把犯罪诈骗的主体要求为非婚姻关系的双方主体,显然违背了刑法关于诈骗罪为一般主体的规定。
那么,如何准确把握处理以婚姻骗财的案件。我们团队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从诈骗犯罪的产生时间来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一般是产生在双方的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法院在认定婚姻诈骗犯罪时,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诈骗犯罪是法院在认定时的重要依据。
2、在客观行为上,犯罪方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然后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财物。
3、从骗取财产的所有权来看,犯罪方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者是被害方通过借条等形式向他人借的款,该款项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
4、在犯罪方实施犯罪手段后,参考被害人的具体情况以及自身态度,相关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以上就是对如何认定婚姻诈骗罪的解答,婚姻诈骗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而其诈骗对象往往是择偶难或者已离异的人群,以结婚为幌子,诈骗受害者钱财,后又以各种理由寻找机会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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