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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刑事律师 广州刑事辩护有经验律师

2021-11-10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385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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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锐娜律师:186-2092-5766     (a信

我国刑法百四十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常见的假冒伪劣商品有哪些?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假冒他人商品的产地、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

  (三)虚构企业名称的商品;

  (四)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五)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

  (六)名称与质地不符、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或者主要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

  (七)冒用或认证标志,冒用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八)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的商品;

  (九)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旧充新的商品;

  (十)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十一)无标准、无检验合格证的商品;

  (十二)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商品;

  (十三)未按有关规定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的商品;

  (十四)处理商品(含次品、副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或“次品”、“副品”、“等外品”)字样的商品;

  (十五)生产、经销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或未按规定提供使用说明的商品;

  (十六)限期使用的商品而未标明或未如实标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时间的;

  (十七)未按规定标明产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其他项目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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