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微a信) ;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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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去年我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屋已经过户到我的名下。但是现在卖家丝毫没有要将户口迁出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我能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卖房者将户口迁出我的房子吗?
答:根据户籍管理规定,一个户头只能上一户人,办理户口迁移涉及到行政部门的审批,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并且办理户籍的公安部门只能在行政相对人提出户口迁移申请时,才能依法定程序为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办理户籍迁移行为并不是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所以人民法院不受理此种类型的纠纷。
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卖房者将户口迁出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一项附随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一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买房者即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卖房者无权再将自己或其他人的户口滞留在原有的房屋中,户口迁移出去是卖房者的附随义务,即使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户口迁移条款。买房者有权利要求卖房者履行这项将户口迁移走的义务,并将自己的户口迁入落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房者可以起诉,通过要求卖房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督促卖房者将户口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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