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一因家庭经商需要,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随即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借给被告一。但被告一至今未将借款本金归还原告。被告二与被告一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限。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
律师分析:
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借条及转账凭证为证。被告一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配偶对该笔债务有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二无法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无法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所以被告二根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还款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