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王某某与张某某婚后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王某某认为张某某脾气不好且打伤王某某,夫妻关系不睦,王某某要求与张某某离婚,随起诉到法院。张某某当庭表示,婚后双方感情很好,为生活琐事偶有争执,没有打过王某某。最终法院认定,因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随对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陈程律师代理了王某某,在第一次的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双方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法院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作出感情尚未破裂,不予离婚的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纠纷再次起诉需要过六个月。第一次法院作出不准离婚判决之后的六个月,王某某再次起诉到法院,这一次经委托律师的努力,与对方达成了民事调解书,王某某与张某某结束了这段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