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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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毛陈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2日 2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0703民初199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2020-10-14

原告:祝某

原告代理律师:毛陈,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文书性质: 判决

审理经过:

原告祝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祝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并从2016年5月2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以本金3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暂计算为2802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8年12月归还了5000元,剩余部分经催告被告拒不归还,故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包含公告费3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5月23日,被告李某向原告祝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祝某人民币40000元,借期4个月,按银行利率计算利息。庭审中,原告提供银行流水明细和支付宝转账记录用于证明其已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原告自认被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其归还了5000元本金,因被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原件和银行流水明细和支付宝转账记录为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质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故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认可。《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其逾期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自认被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其归还了5000元本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并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3日至2018年12月13日止、以3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4日起,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缴纳公告费3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公告费3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祝某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

二、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祝某支付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以3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4日起至本院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祝某支付公告费300元;

四、驳回原告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毛律师为经济法学硕士。曾担任某上市集团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积累了丰富的企业法律实务经验,对灵活运用法律解决企业法律问题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95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