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华律师 15969406683
“法罪错位”出现在吴晓波所著《大败局Ⅱ》—《铁本:钢铁之死》一文,用以描述拥有“钢铁梦想”的江苏铁本铸钢有限公司创立者戴国芳(被判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的人生遭遇。
“三十年企业史,企业家落马无数,而喊冤申屈之声不绝于耳。细细品读这些案例,会发现一个很奇异而很少为人关注的事实:一些被定罪的企业家往往犯事于东,却获罪于西,竟活生生有一个‘法罪错位’的现象”。
笔者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有在银行和担保公司工作的经历。在笔者参与的民营企业贷款尽职调查中,没有任何一家民营企业其流水全部是走对公账户的。这就涉及到逃税罪和挪用资金罪的问题。然而,现实中税务机关以及公安机关不知道这些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吗?当然知道。但他们并没有都去查处。如果都去查处,估计大部分民营企业就要关门,这是当政者无法承受的,但不代表他们不可以选择性地查处。选择性查处中“选择”的标准是什么呢?
曾遇到一个案子,某地一位行政领导被查处,该地一名知名企业家被双规要求交代与该行政领导相关的犯罪行为,该企业家扛过去了,没交代。结果该企业家及其经营的企业被判虚开发票等相关罪名。这是典型的“法罪错位”的案例。该企业家及其企业被以虚开发票等罪刑事处罚其背后原因并不是真的因为虚开发票,这是一个矛盾的逻辑吧!
我个人认为用“罚罪错位”更合适,即刑事处罚与刑事犯罪错位,与“犯事于东,获罪于西”的说法更匹配。
民营企业家警惕“罚罪错位”,最根本的是保持与政治的适当距离。民营企业只有干顺乎政策的行业才能做大做强,而在此过程中免不了与政府部门的密切接触,在紧密接触过程中一旦稍有背离可能就有灭顶之灾,仰融便是典型的例子。这方面吴晓波先生比较推崇的人物是前万向集团总裁鲁冠球—一个从全民下海时代成功走到当下的民营企业家。
随着法治的完善,我想“罚罪错位”的现象会逐步减少。但,会消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