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志洪|时间:2023年07月24日|1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在某瑜伽馆购买了多款瑜伽私教课程,但在一段时间后发现当初的私教老师突然转馆了,经一番询问方知原来的瑜伽馆已转让他人。当事人在与瑜伽馆经营者协商退卡退费未果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维权。
案件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可了律师提出的全部观点,认为消费者已然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商家擅自转让门店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判决商家限期退还消费者充值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办案过程
经与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律师认为商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规定,将私教老师调离以及擅自转让当事人尚未消费的瑜伽私教课程的行为是对瑜伽私教合同的重大变更,属严重违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及第二款“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