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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员工离职,企业如何承担医疗费?

发布者:马里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1日|分类:医疗纠纷 |566人看过


【案情介绍】

20056月张某入职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081月1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月6日张某开出车到青岛送货,1月7日公司接到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已回京治疗。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作为驾驶员未及时报警,未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司为车辆购买了商业保险,相应的赔偿已经由保险公司承担。20116月张某申请离职,公司同意离职,但没有办理书面离职手续。20111月,在张某住院期间,公司为张某支付1.医疗费12185.38;2.单位为张某支付营养费8477.00;3.医疗保险账户承担16534.88元;合计:为张某支付费用37197.26元。

2011827日,张某发生第二次骨折。201111月张某向北京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北京某公司赔偿其第一次住院期间护理费15750元,第二次住院期间医疗费及护理费37197.26元。

【律师说法】

1.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固定工伤事故发生的证据,本案中指的是及时向交通事故认定部门报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工伤认定基础证据。

2.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争议导致劳动关系解除应有书面证明,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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