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乙与王丙系姐弟关系,共兄弟姐妹5人。1983年5月,原被告父亲王甲从部队离休,于1985年2月获得审批建房款18000元。1985年3月,王甲在北京市大兴区自建住房8间,其中北房6间、西房2间。其后又于1986年由王甲自己出资进行二次建房,其中东房2间、南房1间。至此,王甲共建房11间,北房6间、西房2间、东房2间、南房1间,房总面积457.32平方米。该房屋系父亲王甲和母亲刘丁共有。
2003年4月,王甲去世,母亲一直由王丙赡养至今。上述房屋一直由王丙使用、管理,未进行遗产分割。2011年1月,王甲自建房屋被拆迁,王丙却单方作为被拆迁人与开发商签订相关拆迁补偿协议,获得巨额利益,其中包括房屋2套一居室,4套两居室及现金100万余元。原告王甲要求继承相应的房屋及房屋拆迁所得利益。
【律师说法】
此案实质为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去世时之后,另一方对财产享有的怎样的处置权的问题,此种案件类型在实际生活中较为常见。本案中涉案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上述房屋的一半系原告父亲的遗产,另一半系母亲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与母亲都享有继承属于父亲那一半的财产,所以原告有权继承房屋及房屋拆迁所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