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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中乘客受到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马里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1日|分类:交通事故 |428人看过


【案情介绍】

2012年6月6日,赵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内乘钱某某)由南向北行至北京市丰台区京开高速玉泉营桥南侧,适有孙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同方向由后驶来,造成两车损坏,赵某某、钱某某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为全部责任。经查肇事司机孙某某受雇于北京某公司,同时该公司是肇事车辆的车辆所有人,故被告孙某某及其雇佣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后钱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以及北京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焦点为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与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中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因此,本案中两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直接赔偿二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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