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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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司机下货未观察周围情况,造成的损害(刑事不起诉案例)

发布者:杨栋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5日 6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黎某,案发前系某公司物流部司机,现无固定职业。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3日转取保候审

辨护人杨栋,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涉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黎某公司的小型客车进入小区内装卸货物,在小区内老年活动中心门口路段倒车时未注意观察车辆后方情况,碰撞到证人骑电动自行车载着被害人赵的电动自行车右侧前部车体区域,造成马、赵二人倒地受伤,其中电动车后座上的被害人赵后脑着地。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外伤致双侧额叶及左侧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额颞叶大脑镰硬膜下血肿,颅骨骨折,寰椎骨折,双侧肺挫伤,伴有脑受压的症状及体征,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黎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所在单位和车辆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累计人民币31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黎某通过本院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杨栋律师任职于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职业以来致力于婚姻、合同法、刑事领域等领域的研究和探索,代理过众多民事、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0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