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投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上市公司等特殊领域要求股东具备特定资质、股东作出身份真实保证。股权代持方式通常违反监管法规、行业规则。近期,全国各级法院多宗涉及此类领域的股权代持案例,依据《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股权代持协议因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因此,投资人应谨慎代持此类股权。
投资人确需投资上市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领域,可以参考如下建议:
一、投资人一定要与代持人保持和谐、稳定的关系。否则,如投资人与代持人发生纠纷,《股权代持协议》难以被法院认定为有效,投资人也将失去相应的股东权益。
二、在订立《股权代持协议》时约定“代持协议无效后股权收益分配方式”,提高自身在《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后的利益分配比利。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出资协议在公司中发挥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