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和张某2系父子关系。2016年1月8日,张某2以需银行卡收款为由,以张某名义办理了某银行借记卡并开通了网上银行及预留了张某2电话为验证电话。2018年9月6日,张某2向朋友A借款50万元,A将款项汇入张某卡中,张某2将借款取出后与其父张某共用于投资经营,借款期间张某2通过该卡还款20万元后,便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A借款。经协商无果后,A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决张某2偿还借款本息;2、判决张某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1:、张某2与A的借款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依法确认有效,一审法院予以支持;2、张某出借账号给张某2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而且二人系父子关系,且该借款共同用于投资经验,故张某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建议
日常生活中,出借银行卡(或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非常常见,但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其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借用他人银行账户从事民事行为,债务人未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及银行账户出借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在特定情形下,银行账户出借人将与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甚至需向债权人直接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1〕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2号《关于如何确定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
如出借的是贷记卡,或者银行账户借用人利用相关信息向银行贷款,逾期偿还相关款项,银行账户出借人不仅需归还银行贷款同时,个人征信还将受到负面影响。银行账户出借人征信不良,势必影响金融贷款,甚至影响出行和就业,但如事先未与借用人约定导致出借人信用不良法律后果的,法院可能不支持出借人信用不良的损失。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应由人民法院依法收缴。
银行账户出借人明知借用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仍出借银行账户的,将构成共同犯罪。如明知借用人是失信被执行人,仍出借银行账户帮助其逃避法院执行,出借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银行账出借人明知借用人转移犯罪所得,仍出借甚至收取费用的,出借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等。
综上,部分中小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或受利益驱使,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赔偿,对征信产生负面影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