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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和时间

发布者:赵艳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 |68人看过举报

一、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离婚后财产问题因分割财产的原因不同而分为如下几种情形:


(1)双方协议离婚后反悔的,因为协议离婚民政局只作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仅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到国家公权利的认可,如果一方有异议或反悔的话,仍然享有诉权,可以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对于离婚时应当分割没有正确分割的财产要求再次分割。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3、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二、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


1、如果双方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诉讼时效为一年;


2、如果发现对方有转移、隐藏共有财产的行为,诉讼时效为发现时起的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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