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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未登记,彩礼要返还

发布者:赵艳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 |91人看过举报

一对青年男女经人介绍,在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仅举办了婚礼就共同生活,感情破裂后女方居住娘家一直不回。随后,男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女方返还彩礼。庭审中,根据相关法律,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对男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情


敦煌市男子罗某与女青年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3年1月29日举行订婚仪式,当天罗某给王某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两枚、金手链一条。订婚前,罗某还向王某的父亲付了彩礼4.2万元。2013年2月6日,罗某与王某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


在随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渐渐无法沟通。2013年4月26日,罗某和王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王某的父亲将其接回家居住。罗某和家人多次叫王某回家,但其不回。


随后,罗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彩礼4.2万元,以及首饰和6000元的烟酒钱。


2014年3月6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被告王某辩称,没有领取结婚证,是因为罗某的身份证丢失无法领取结婚证。2013年3月9日,罗某的身份证补办下来,她催其去办理结婚证,但罗某对她的提醒置之不理。在共同生活的日子里,她经常遭受罗某的家庭暴力,罗某的行为给她的心灵和身体造成了创伤。故此要求罗某赔偿她青春和精神损失费8万元,加上医疗费400元、陪嫁物电视机、电脑、电动车、回门礼等物,共计11.83万元。


被告王某的父亲辩称,女儿与罗某虽未办理合法的结婚手续,但双方都是以真正结婚为目的在一起生活的,并举行了结婚仪式。罗某按本地习俗给王某佩戴了首饰,是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罗某无偿赠予王某,并没有附带任何条件和目的,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庭审


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依习俗举办婚礼而共同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据此,原告罗某要求被告王某、王某父亲返还彩礼及黄金首饰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但鉴于罗某与王某已共同生活两个多月,二被告亦有财产等方面的损失,依公平原则,彩礼应酌情返还为宜。故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王某、王某父亲返还原告罗某黄金首饰,返还原告罗某彩礼2.3万元;但因王某的陪嫁物均在原告处,王某、王某父亲返还原告罗某彩礼1.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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