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有条件的给予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拘留、逮捕也是刑事强制措施,但是犯罪嫌疑人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因此,从客观上来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地方就是申请取保候审。虽然仍然是刑事强制措施,虽然附有条件,但毕竟是有人身自由的,不用被关在看守所内,可以免去内心的恐惧和不安还可以照顾家庭给亲属以精神慰藉。
下面简单介绍取保候审的基本条件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各个程序中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也是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积极作用。
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保证人的条件。
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上述规定是公安、检察院、法院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基本条件及取保候审后的义务。由此可知,情节较轻的盗窃罪犯罪嫌疑人、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嫌疑人、协助组织卖淫罪犯罪嫌疑人等等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均有被取保候审的可能,而在司法实践中,非暴力犯罪更容易申请取保候审,包括盗窃、抢夺、诈骗等非暴力犯罪案件。将在以后的文章中分别就单个犯罪行为申请取保候审的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具体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以下六种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当然,申请取保候审也有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明确了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主要包括: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即(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取保候审,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具体分析,法律的规定是相对明确的,但是具体个案是千变万化的,法律具体如何适用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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