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森律师事务所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721136577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要解读

作者:上海荣森律师事务所时间:2019年04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21次举报

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司法部(下称“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软暴力”的定义、违法犯罪手段等。


笔者将对此意见进行简要的分析,以期帮助各位准确识别“软暴力”。



 

一、何为“软暴力”?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二、“软暴力”有哪些违法犯罪手段?

    (一)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  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三)  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三、遭遇“软暴力”有哪些救济手段?

    (一)  首先,需要做的是整理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比如行为人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等录音录像材料、行为人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等照片或其他证件材料、其他暴力催收等材料以及其他借款人认为有帮助的证据材料。

    (二)  其次,可前往犯罪地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其他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

    (三)  再次,因为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四)  但是需特别注意,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那么,看了这么多,各位是否真的明白了呢?如果不确定,赶紧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哦!


上海荣森律师事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8721136577
  • 上海荣森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6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4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443分 (优于89.4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4篇 (优于73.05%的律师)

版权所有:上海荣森律师事务所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5994 昨日访问量:2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